最新防疫物资出口政策要点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为支持做好全球抗疫,进一步加强出口防疫物资产品质量监管,海关总署联合多部门连续出台《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12号)等政策文件。
一系列政策下防疫物资出口有何要求和变化?近期,南宁海关联合多部门对全区11市170家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关键原材料供应企业共计260余人开展了政策解读培训。
没能参加培训?没关系,你想知道的政策要点都在这里:
企业产品获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提供声明(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附件1),承诺出口产品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验证核查以国家药监局网站www.nmpa.gov.cn动态更新的目录信息为准)。
企业产品未获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但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验放。同时企业须提交书面声明(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附件2),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企业申报出口时,需提交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具体要求参照“5号公告”附件1)。建议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海关进行验放。未提供的,海关严密监管进行查验。
企业首先应该明确出口的产品是否符合中国标准或国外标准,其次是产品和企业是否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内(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动态更新)。
如果出口方和进口方约定产品不是按国外标准出口,且生产企业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内,海关凭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中英文)(12号公告附件1),正常验放。
如果出口方和进口方约定产品按国外标准出口,且生产企业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内,海关凭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中英文)(12号公告附件1),商务部、医保商会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企业名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正常验放。
企业关心的问题
1.如何查询防疫物资质量安全标准?
为帮助企业了解国内外防疫物资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海关总署公布了我国和国外部分国家(地区)防疫物资标准和主要项目供参考。可登陆“海关总署网站—总署概况—商品检验司—政策法规”栏目查询(不定期更新)。
海关总署网址: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index.html
2.医用消毒剂如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如何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出口医用消毒巾、医用消毒剂,如果属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UN RTDG)所列明的危险货物,应当在产地向海关申报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如果属于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所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则应当在产地向海关申报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
3.产品属于进口复出口的如何办理?
海关凭企业进口时取得的进口医疗注册证明和企业质量标准承诺声明验放。
4.通过邮寄渠道出境的防疫物资要按照以上相关要求办理吗?
通过邮寄渠道出境的防疫物资,符合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规定的个人自用物品限值(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要求的,海关不实施防疫物资质量安全监管,由收寄件人对寄递物品质量安全负责。对于超过规定限值的(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除外),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并按照货物渠道出口医疗物资具体要求实施监管。
5.出具声明的主体可以是代理报关公司吗?
所有声明必须由发货人或生产销售单位出具。仅由报关企业出具的,不予接受。
6. 出口防疫物资包装不合格经过技术整改后可以出口吗?
对于因产品内外包装、产品说明书标注等导致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允许出口。对于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