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文件出台,将严查药械采购、配送,严惩医疗行业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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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7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了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表示: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其中,与医疗行业息息相关的招投标、政府采购行为,“通知”再次提出:
不得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众所周知,在医药购销领域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屡禁不绝,尤其是药械配送环节,某些行政部门以及医疗机构利用特权指定某家企业独揽配送大权的行为,并不少见。
01
垄断耗材、药械采购配送权
一地方政府被查
据公告了解:2019年9月29日,古田县人民政府发布了一则《古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田县促进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发展的六条措施的通知》,该通知要求:
一、“积极支持本县药品和医疗器械按有关规定及时在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挂网的本县药品按有关程序纳入市级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后,可直接进入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本县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积极支持新批准的县产药品和医疗器械按动态调整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挂网,供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鼓励采购本地生产的中药饮片。”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本县生物与新医药生产与药品销售企业依法依规参与本县辖区内的所有公立医院、卫生院、门诊的药品配送权的竞标。”
优先支持本地医疗器械、药品挂网采购、优先本地企业参加药械配送竞标......如果这样的政策还能“幸存于世”,那么以后所有省份都关起门来“自给自足”就好,还要什么发展?
与该“政府”理念完全不同的海南省医保局,在今年也发布了一则《海南省医药招采和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要求:
同样是在今年,海南省医保局发布了,就明确要求:
各级医保行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在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中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生产配送企业提供的药品和服务;
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性条款限制医药生产企业自主确定配送企业的配送权;
不得限制外地生产配送企业进入本地市场;
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生产配送企业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生产配送企业优惠政策。
五个“不得”,真正意义上做到了一视同仁,给与所有企业公平竞争的机会。
02
国家队出手,
新一轮检查风暴来袭!
其实不难发现,自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之后,全国多个省市也发布了相关政策,加入了反垄断队伍。
比如广东省人民政府今年也发布了相关文件,要加大力度规制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并且,本次“通知”还提出: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牵头组织政策措施抽查,检查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
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多发的行业和地区,进行重点抽查。
也就是说,市场监管总局将负责牵头对往期相关政策措施进行重新审查。
并且对于市场反应特别强烈、问题比较集中的行业,将进行重点巡查,其惩罚结果不言而喻,相信今年4月,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垄断行为被罚款7.64亿元的事件,大家依旧历历在目。
医疗健康作为关系国计民生重要行业,必然会严查的重点范围,与行业相关的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环节,后续势必会成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行动重点关注的领域。
这样的结果对于绝大多数医药企业、医疗器械企业来说,绝对是利于发展的重要信号,虽说这世上本无“绝对公平”的存在,但相对公平的行业规则,才能促进全行业积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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