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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解读 | 超详细!欧盟In-house医疗器械的使用和生产关键问题解答!

欧洲当地时间2023年1月10日,欧盟发布了指南 MDCG 2023-1 指南《MDCG 2023-1基于MDR和IVDR Article 5(5)下卫生机构豁免的指南》



MDR Article 5(5)自2021年5月26日起生效,同时(EU)2022/112法规推迟了部分In-house IVD条款的适用。IVDR Article 5(5) 适用时间也在本次指南中做了说明(详见 原文件Annex B)


本次指南更新主要和In-house医疗器械的使用和生产相关,也体现了欧盟立法者和MDCG小组对于欧盟内医疗需求和患者福利的重视。对于未满足的医疗需求,欧盟也希望尽量通过这种灵活的方法让医疗机构有适当的器械使用,满足目标患者群体的特定需求。


下面普瑞君就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指南的重点信息。


Article 5(5)对In-house器械的要求

本次指南的内容基本是对应Article 5(5)内容,并对其中的关键部分进行了阐释,Article 5(5)的原文为:

“除指南原文件附录I中规定的GSPR要求外,本法规的要求不适用于仅在欧盟设立的卫生机构内制造和使用的器械,需要以下列情况为前提:

(a)器械没有转让给另一个法律实体

(b)器械的制造和使用是在适当的质量管理体系下进行的

(c)该卫生机构在其文件中证明,已上市的同等器械无法满足(或在适当的性能水平上无法满足)目标患者群体的特定需求

(d)卫生机构应要求向其主管当局提供有关使用此类器械的信息,其中应包括其制造、变更和使用的理由

(e)卫生机构起草一份声明,并应向公众公布,其中包括:

  • 生产该器械的卫生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 识别器械所需的细节;

  • 器械满足附录I中规定的一般安全和性能要求的声明,以及(如适用)在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未完全满足要求的信息,

(f)卫生机构起草了能够了解生产设施,生产过程、设计和性能数据的文件,包括预期用途,并且文件要足够详细,以使主管当局能够确定其满足附录I中的GSPR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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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In-house器械的制造和使用定义

根据指南,In-house器械是指在欧盟卫生机构内制造和使用的器械,并满足MDR或IVDR根据Article 5(5)规定的所有条件。


注意,该类器械是均由该卫生机构“制造”和“使用”的器械。“制造”指直接通过原材料生产,与其它器械合并成一个新器械,或者变更一个已有的器械。“使用”指该器械的使用只限于卫生机构的内部,不能转移给其它实体。使用可以为有实体的,或虚拟的, 比如软件,但前提是其它合法实体不能使用。

符合条件的器械举例:

  • PCR预混液: 卫生机构根据科学文献的调研结果订购或生产引物,并自行生产包含缓冲液、引物、dNTPs、辅因子和酶的预混液,用于对人类DNA/RNA样本进行PCR检测

  • 卫生机构开发的医疗器械软件,仅用于专业医护人员的现场使用

不符合的条件的器械举例:

  • 可以在卫生机构外使用的软件

  • 患者可以在医疗机构外自行调整的矫形支架

  • 不在卫生机构合法实体内使用的自测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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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In-house器械的GSPR要求

卫生机构必须确保其内部制造的器械符合IVDR或MDR附录I中的GSPR要求,一些关键的适用要求包括 (详见法规原文件附录):

  • 描述了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受益风险比评估的定期更新。需要注意,器械风险不仅涉及患者风险,还涉及使用者风险以及与使用错误相关的风险。

  • 描述了器械设计、器械制造和器械性能的要求,因此也与In-house器械特别相关。卫生机构应仔细检查哪些规定适用于其内部器械,因为这一信息对于证明已上市的器械的非等效性也是至关重要的。

  • 定义了随器械提供的信息的要求。虽然本章中的一些规定不适用于In-house器械,但其中一些规定与安全使用器械有关,以使其能够实现预期目的。

  • 卫生机构必须适当记录并定期更新其内部器械符合GSPR的证明文件,因为该文件包含主管当局用于评估该器械是否遵守Article 5(5)的关键信息。此外,对In-house器械的关键变更应进行评估并记录。


In-house器械应该建立怎么样的质量管理体系?

MDR的质量管理体系

如果卫生机构获得认证/认可,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Article 5(5)、MDR附录I和适用的ISO标准。


MDR第10(9)条描述了生产CE认证的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应涵盖的最低限度的方面。MDCG2023-1可用于指导建立适当的In-house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关于生产和风险管理的ISO标准也可以作为参考。

指南建议MDR质量体系管理包含以下内容:

  • 符合MDR第5(5)条和附录I的描述

  • 管理责任(包括资源管理)

  • 风险管理

  • 识别、生成和评估数据

  • 生产

  • 可追溯性

  • 上市后的监控、分析和持续改进

  • 与主管部门沟通

IVDR的质量管理体系

卫生机构的实验室必须符合EN ISO 15189标准或适用的国家规定,包括有关认可和认证的国家规定。IVDR的体系内容也跟MDR类似。

建议IVDR质量体系管理包含以下内容:

  • 符合IVDR第5(5)条和附录I的描述

  • 管理责任(包括资源管理)

  • 风险管理

  • 识别、生成和评估数据

  • 生产

  • 可追溯性

  • 上市后的监控、分析和持续改进

  • 与主管部门沟通


论证已上市的同等器械无法满足或无法以适当的性能水平满足目标患者群特殊需求

根据Article 5(5),卫生机构必须在其文件中合理充分说明已上市的同等器械无法满足,或无法以适当的性能水平满足目标患者群的特殊需求的理由。


这一部分是整个In-house器械存在的关键,此指南也对相关理由作出了进一步的阐述:


目标患者群的特殊需求是什么?

目标患者群体是具有相同疾病表现或特征的患者,使用该器械对他们来说是有益的
如:已上市的同类器械只针对成年人,但卫生机构的目标人群是儿童,而儿童和成年人在某个指标的检测结果上有显著差异(例如某些激素水平)


如何论证已上市的等同器械是满足不了患者的特定需求的?


- MDR

MDR附录Annex XIV.3和MDCG 2020-5描述了在证明等同性时应考虑的器械特性,分为技术/生物/临床三个层面。

  • 技术层面:与该器械设计相似,在类似条件下使用,具有包括物理化学性质在内的类似规格和特性,采用类似的配置方法,具有相似的操作原理和关键性能特性。

  • 生物层面:与该器械使用相同的材料或物质,与同一人体组织或体液进行相似种类及相似时长的接触。

  • 临床层面:与该器械用于相同的临床状况或目的,包括相似的疾病严重程度和病程,应用于体内同一部位,在相似人群中有相同的使用者,在针对特殊预期用途的预期临床效果上有类似的关键性能表现。

- IVDR

IVDR没有提供等同器械的描述。然而,MDR中列出的一些等同特征也适用于IVD(市场上的等同器械不能满足患者群体的特定需求,或不能以适当的性能水平满足患者群体的理由可以基于技术、生物学或临床方面开展论证,例如不同的预期目的、不同的临床条件、不同的患者群体、不同的使用条件、不同的操作原则、不同的批准样本材料,不同的关键性能特征或不同的关键技术规格。


#普瑞解读

总的来说,这一段的逻辑就是,用证明等同的方法论(技术,生物和临床特征)去证明In-house 器械和已上市的某一比对器械的非等同性,从而论证生产和适用该In-house器械的必要性。


提出和审查该论证的程序

在首次制造In-house器械之前,卫生机构应检查市场上是否有等同的已上市器械。


卫生机构应继续收集有关市场上可获得性和可能等同的已上市器械的性能的信息,以便使其内部器械制造跟上市场发展。


一旦In-house器械投入使用,若后续市场上出现可以满足特定患者需求的等同器械,之前的论证也不会失效。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卫生机构应审查并更新论证。如果证明已上市器械与内部器械等同,并且在适当的性能水平上满足目标患者群体的特定需求,则应该开始向使用该已上市等同器械过渡。


市场可获得性

在此背景下,市场应被理解为相关成员国已上市器械的市场。可获得性是指卫生机构根据欧盟、国家和地方规则和法规可获得等同器械。EUDAMED将成为市场上可用性信息的主要来源之一。


卫生机构需向主管当局提供的信息

虽然MDR&IVDR大部分的要求对In-house器械都豁免,但为了确保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卫生机构要有充分合理的文件证据。


根据Article 5(5),卫生机构必须应要求向其主管当局提供关于制造和使用In-house器械的信息,其中必须包括生产、变更和使用这些器械的理由。建议包含以下信息: 

In-house器械投入使用时:

  • 器械类型

  • 预期用途

  • 目标患者群体

  • 关于设计、安全性和性能以及器械预期效益的数据

  • 缺乏等同已上市器械的理由

  • 生产过程的描述

In-house器械常规使用后:

  • 如上所述的所有信息

  • 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单位或批次的数量以及生产数量的说明

  • 器械在日常使用过程中的性能数据:性能结果、事故或投诉、采取的纠正措施


文件要求

根据Article 5(5),对于所有医疗器械和D类IVD,卫生机构必须起草详细文件,以便能够了解器械的制造设施、制造过程、设计和性能数据,包括预期用途。使主管当局能够确定该器械满足了MDR和IVDR附录I中规定的GSPR要求。


卫生机构应就A、B和C类IVD可能需要的文件要求查阅相关的国家规定。


相关文档需涵盖以下信息(不限):

  • 生产设施:描述为满足器械要求并安全制造器械所需的基础设施、服务和工作环境,列出生产所必需的器械等。

  • 生产过程:生产过程的说明,包括原材料的描述,供应商的控制,成品的测试等。

  • 设计:器械的操作原理及其作用模式、技术规格(包括化学、物理和生物特性)、所使用的技术、软件开发、应用标准的清单、通用规格和准则,这些都是满足相关的GSPR要求所必需的。

  • 性能数据:根据IVDR/MDR的附录I,器械的设计和制造应考虑到公认的技术水平,使其适合于其预期实现的性能。在适用的情况下,应提供支持预期用途的分析和临床性能数据的描述。

  • 器械的预期用途:适应症和禁忌症的说明、目标患者群体、器械提供的信息、器械的功能(如筛查、监测、诊断等)、IVD器械使用的样本类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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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戒、事故和纠正措施

根据Article 5(5),卫生机构必须审查从这些器械的临床使用中获得的经验,并采取一切必要的纠正措施。卫生机构应制定有文件记录的程序,以收集临床和性能数据,并处理内部器械的事故和纠正措施。


以上就是关于MDCG2023-1指南更新的详细介绍,由于涉及非常多关于Article 5(5)和法规原文件信息,普瑞君还是建议大家认真阅读相关法规内容,帮助大家更好理解欧盟的医疗需求和政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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