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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 关于MDCG 2019-6 Rev.4,制造商们该读懂些什么?

欧洲当地时间10月27日,欧盟委员会(EC)公布了医疗器械协调小组(MDCG)“MDCG 2019-6 第四版:与公告机构要求有关的问答” (MDCG 2019-6 Rev4 Questions and answers: Requirements relating to notified bodies)。这份文件围绕着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法规(MDR / IVDR)对公告机构(NB)的要求,回答了一系列相关疑问。

既然这是对公告机构的要求,那是否意味着和制造商没有关系呢?答案是否定的本文将着重梳理该份文件与制造商有关的回答。

I.6. May CAB provide pre-certification services? — NB机构能否提供预审核服务?          

在制造商提出申请之前,不允许进行预认证服务(例如除法规标准(如ISO 13485)外,审查临床数据或评估质量管理体系)。

因此,这些认证服务必须在制造商提出CE认证申请后进行。提交申请后进行的每项活动都将被视为认证合格评定活动的一部分。公告机构提供的可能属于合格性评估活动定义的服务不允许在此范围外进行,因为它们将被视为咨询服务(例如差距分析,MDR / IVDR准备情况检查等)。

由CAB或相关机构进行的培训,如果它们向公众开放,其内容和材料不是定制的或者如果通过远程方式提供,只有一个制造商或制造商的相关供应商或分包商的参与者,则被认为不是针对客户的。它们不得在制造商的场所,制造商的相关供应商或分包商的场所,或租用的地点进行或者由他们组织。

IV.1. Do devices certified under the Directives need to be subject to a full conformity assessment under the new Regulations if the manufacturer applies for certification under the MDR / IVDR? — 已获MDD/IVDD/AIMDD证书的器械,是否需要根据MDR / IVDR进行全面的合格评定?

第五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合格评定活动,适用于根据新条例颁发的证书。对于MDD/AIMDD/IVDD证书迁移或转移到MDR/IVDR的,法规中没有设立例外情况,因此也需满足MDR/IVDR的一般规定。也就是说所有根据MDR/IVDR进行认证的设备都应该根据MDR/IVDR进行初始认证。

公告机构应确保MDR/IVDR下的所有要求得到满足。它们不能将认证程序限制于差距审核或差距文件审查。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在MDR第120(3)条和IVDR第110(3)条规定的条件得到遵守,MDD/AIMDD/IVDD证书才一直有效到其到期日,最迟至2024年5月27日。

IV.2. What should be the criteria for auditing suppliers and subcontractors? — 审核供应商和分包商的标准是什么?

MDR/IVDR规定,对制造商场所的审核必须包括对分包商和/或供应商场所的审核(如果适用)。因此公告机构应具有根据其关键程度审核这些分包商和/或供应商场所的审核标准。至少应采用MDR/IVDR附录VII第4.5.2(b)节中定义的标准(即对供应商/分包商的控制及其对器械合格性的影响至关重要,供应商/分包商仅有ISO 13485证书是不够的)。

IV.4. What are the applicable requirements for voluntary certificate transfer under MDR Article 58 / IVDR Article 53? — 自愿证书切换(更换NB)的适用要求是什么?

虽然MDR第 58(1)条以及IVDR第53(1)规定了切换协议的要求,但是它并没有规定NB应该执行的具体的合格评定活动。

新的NB可以决定不根据MDR第52条/IVDR第48条进行完整的合格评定活动,只要它对老的NB所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有足够的信息。

对于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新NB需要进行适当的现场审核和评估,以确保制造商在被签发任何证书之前应用了批准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上市后监督计划。对于技术文件的抽样评审,新的NB应连同抽样的技术文件一起审查以前的评审结果,并制定或修改抽样计划。

对于产品证书(附件九第二章/附件十),只要收到的文件没有问题,就可以签发新证书。新的NB对切换后颁发的新证书承担全部责任。

IV.5. What are the applicable requirements for OBL manufacturers? — OBL制造商适用什么要求?

MDR/IVDR不区分自有品牌标签制造商(OBL)和其他制造商。只有“制造商”这一类别,因此OBL制造商必须像其他制造商一样遵守法律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对技术文档的全面和永久访问权限;上市后监督,包括上市后临床随访;足够的技术能力:质量体系的控制(器械的设计、制造和/或最终验证和测试的控制)。

IV.9. Which changes need prior approval by the CAB? — 哪些变更需要得到NB机构的事先的批准?

制造商有义务告知NB计划中的变更,NB也需要对变更进行审查。NB需要在与制造商的沟通中(例如在条款和条件中)明确,什么样的变更被认为“实质性变化”对质量管理体系或器械范围所涵盖的。

为了完全得遵守所有相关要求,NB必须有文件化的程序定义不同的变更需要告知NB,以及如何实施之前进行评估以及这些评估是如何被记录的。特别是NB需在其程序中规定,何时批准此类更改并以补充先前签发的证书的形式进行。

IV.10. What is the frequency of surveillance audits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 监督审核的频率是怎么样的?

根据(附件九第3.3节和附件十一第7节),监督审核至少每12个月进行一次。这意味着审核计划将需要考虑到必须至少在每年一次的情况下安排监督审核,并且在进行之前的监督审核后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以认证决定日期为参考来安排第一次监督审核。

IV.11. What is the meaning of the last sentence in Section 4.5.1 of Annex VII with regard to the need for notified bodies to take into consideration standards and guidance even if the manufacturer does not claim compliance? — 公告机构在进行符合性评定时,如何考虑指南以及标准等的符合性?

NB需要考虑所有的指南、通用规范和协调标准来进行评估。这意味着,NB在制定自己的程序和操作过程(包括清单和报告模板)和评估制造商的质量管理体系(例如考虑EN ISO 13485)和技术文件时,必须考虑这些文件。
举个例子,为了评估制造商采用的解决方案是否满足SoTA “公认的技术状态”,是否符合预期,NB需要使用现有的指南文件和标准。但是当技术文档没有遵循标准或指南时,不等同于一定不满足MDR/IVDR,仍然可以考虑使用SoTA来证明器械的安全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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